摘要:业委会私自选物业是不合法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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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私自选物业是不合法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机构,其决策应当基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并且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私自选物业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因此是不合法的。
业委会可以自主选聘物业吗
业主委员会有权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选聘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策。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应遵循业主大会的决策,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业委会私自选物业合法吗
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同意下,私自选择物业公司是不合法的。因为物业公司的选择应该经过业主的决策,而不是由个别成员或委员会自行决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在选择物业公司时,应该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并且需要得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如果业主委员会私自选择物业公司,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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